关于对取得在职硕士学位的教师进行资助的通知

时间:2013-03-07  点击数:

各位老师:

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经院长办公会研究,同意对于2008年底前取得在职硕士学位的教师进行资助(学校已经资助过的不再资助)。为保证学校资助的严肃性,需要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学位认证。对于取得省内的硕士学位可以由人事处统一办理认证手续,需要提交《干部学历、学位检查清理登记表》1份(见附件)、学位证书原件、复印件各一份,请将以上材料于3月13日前报人事处。对于取得的省外学位可登陆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”网站(http://cqv.chinadegrees.cn/)提出认证申请,并将认证结果于4月10日前报人事处。如果以前硕士学位已经认证过的,请将硕士学位原件、复印件、认证报告原件、复印件于3月13日前报人事处(办公楼621室)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《干部学历、学位检查清理登记表》(B5纸打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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